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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集中学习《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发布时间:2020-7-31 12:59:40 作者: 来源:
  7月17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固定日学习活动,集中学习了《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条例》于1月16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填补了立法上“民营企业”定义的空白,提出民企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竞争中性原则,首次在地方立法权限内对银行保证担保使用规范等制度作了创制性规定,对规范政府行为、约束有形之手作了重点规定。
  《条例》确立了保障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工作中,《条例》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为民营企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司法机关依法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政策落实,综合协调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营企业服务指导。工商联和协会、商会根据法律法规、章程,做好民营企业服务工作。
  《条例》还围绕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明确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等一系列措施。
  此外,《条例》还提供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人才引进、风险防范、融资畅通等方面的制度支撑,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举措,同时对规范行政行为、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于民营企业十分关注的融资问题,《条例》从六个方面提出了破解对策:一是明确民营企业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违法要求其法定代表人等额外提供保证担保,并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违反规定要求保证担保的行为明确法律责任;二是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化授信评价机制,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等产品比重,提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或者其他创新型续贷产品;三是针对付款方不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导致民营企业应收账款质押难的问题,在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付款方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限,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按规定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责任;四是要求加强央地协作,建立金融综合服务机制,完善相关平台服务功能;五是总结台州等地经验,规定政府应当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发展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六是引导民营企业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
  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委员及各支部书记参加了集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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