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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工会为职工医疗互助“埋单”
发布时间:2012-7-12 15:14:19 作者:方荣超 来源:工会

    为弘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济互助的光荣传统,帮助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发挥工会组织在为职工排忧解难中的积极作用,六月下旬,集团公司工会根据市总工会、建设系统工会关于“在湖州市区在职职工中开展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部署和要求,召开了司属单位工会负责人会议,要求各单位在七月中旬前做好对所属在职职工有关资料信息的搜集与整理,编制名册上报。经过各单位的积极努力和集团公司有关部室的协助配合,目前人员资料整合已完成并上报,经市总工会有关部门核准,全公司符合条件参加住院医疗互助的在职职工有570多人。根据《湖州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暂行办法》规定,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每人每期一年需交纳互助金50元,该费用可由单位、工会或职工个人交纳。为了拓宽互助参与面和更好为职工群众服务,经征求集团公司领导意见,本期互助金由集团公司工会筹措后统一为职工支付。
  今后,在职职工凡参加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后,除继续享受目前企业的医疗补贴外,还可以持住院费发票(收据)、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单据原件或复印件,向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申领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补助金除给予职工自负的住院起付线100元补助外,根据医保结算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在5000元(含)以下的按40%;5000元至10000元(含)按50%;10000元以上部分,按65%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补助金。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一年)多次住院的,不受限制,可在每次出院后申办,也可累计后一次性申办,但补助金的最高给付限额为2万元,并需在本互助期满后不超过二个月内办理。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有互助金补助:在互助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因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酗酒、第三者责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工伤、生育、职业病、交通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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